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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外管理低速电动车的经验
日期:2014/4/10 15:06:22  浏览次数:  作者:小型电动液压叉车厂家  来源:http://www.1816jx.com

     美国:1998年对低速电动车实施分类管理,2005年、2006年两次修订法规和标准,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(NHTSA)依据FMVSS500进行DOT认证,主要规定以下两个方面认证:

1.核查相关零部件或装置的配备情况;

2.在1.6km的距离内,车辆所能达到的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/h,总质量小于1361kg。

    欧盟:2008年重新修订ECE新的法规,规定了L1e-L7e类车辆分类及定义,对车辆做了更加详细的描述和细分,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L6e和L7e车辆为I类车辆:

1.具备座椅;

2. 车辆被车身水平包围;

3.具备车顶或其他的车辆倾翻保护装置;

4. 使用转向轮实施车辆转向;

5.具备脚控制的油门控制器;

6. L6e轻型四轮车,空车重量不超过350kg(若是电动车,该重量不含电池);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45km/h;电动机最大连续额定功率不超过4kW;驾驶者年龄需满14周岁,申请驾照只需要简单的考试;

7. L7e重型四轮车,空车重量不超过400kg(用于运输货物的车辆不超过550kg,若是电动车,该重量不含电池);电动机最大连续额定功率不超过15kW。驾驶者年龄需满16周岁,申请驾照需要5小时理论培训和驾驶理论考试。

    日本:2010年日本企业、调查机构和新闻媒体曾多次来山东调研低速电动车产业情况,日本产经新闻发表了“超小型车要想成功,借鉴中国经验”的文章。

    2012年6月国土交通省发布了《超小型交通工具导入指南》,新划分出了“超小型车”车辆类别,积极倡导使用环保、节能、低碳小型交通工具,并在十几个城市开展示范试点。

    2013年2月1日,国土交通省正式发布了《超小型交通工具可在道路行驶的认定制度》,主要规定了超小型车辆:

1. 不在高速道路上行驶;

2. 在采取了交通安全措施的道路上行驶;

3.放宽一部分法规要求,以适用摩托车的标准为条件,免除部分破坏试验项目。

4.制定了支持超小型交通示范运行优秀方案的补助制度。美国跟日本也有单独的法律法规来管理低速电动车。日本规定,低速电动四轮车的最高时速应不超过50公里;且车身长度不超过2500毫米。

    由于我国一些地区受雾霾影响越来越严重,环境保护迫在眉睫,北京、上海、广州、天津、杭州相继限牌之后对新能源汽车的提倡,相信低速电动车的仍然有着很大的发展前景。我们期待国家相应的政策法规能尽快的出台,完善社会交通,让出行更加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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